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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对员工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规定。很多人不清楚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今天边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四项义务①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应

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未履行该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防范和减少事故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4)及时报告隐患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这就要求员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十项权利①合同权利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新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这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不得打击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获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意劳动保护用品主要包括

1头部保护类。例如安全帽和护发帽。

2呼吸防护。比如各种防毒面具,防尘口罩。

3面部保护。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等。

4听力保护。如耳塞、耳罩等。

5防护服。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脚保护。如防护手套、防护鞋、特殊护肤品等。

7防摔课。如安全带、安全网和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超过使用寿命后必须报废停用。

⑦拒绝危险、不报复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八)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离开工作场所。

(九)工伤赔偿请求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要求赔偿。

⑩工会监督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权利。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2.批评的权利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拒绝权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员工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工作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离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本单位要求赔偿。

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职工应当先在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中约定,并享有相应的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生产经营单位要求赔偿。为了有效保护员工的这一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6.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7.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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